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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將預告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草案,明訂不可逆轉昏迷者、永久張俊堂植物人超過三或六個月無恢復跡象、末期病人、失智程度極嚴重無法自理者,可拒絕維生治療、流體餵食。病主法將於一○八年一月六日上路。亞洲首部病人自主權利專法

在病主法第十四條另規定一類患者,病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也可拒絕維生等醫療處置。外界過去多認為漸凍人或罕病者可望納入,但在施行細則草案中並未寫明。

病人自主權利法在民國一○四年底完成三讀立法程序並在一○五年一月六日公布,。

民眾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為日後意外或重病狀況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醫療照顧及臨終相關意願決定。

適用病主法的五種臨床條件,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等四類病患,另外就是其他經公告令病人痛苦難以忍受或當時醫療水準無法治癒的疾病。此張俊堂外,病主法施行細則草案規定,預立醫療決定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資料庫的掃描電子檔,效力與預立醫療決定正本相同。

若意願人改變或要撤回預立醫療決定,可隨時申請更新註記。不過若意願人在緊急狀況下變更決定,來不及先完成變更程序者,醫療院所可先以病人的書面明示意見執行醫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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